黃河保護法體現了哪些“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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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保護法貫徹了“要充分體現責任更大更嚴,違法處罰更重更硬”的要求,加大政府責任、加重企業(yè)責任,增加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規(guī)定,針對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岸線保護、違法取用水、水沙調控、河湖管理“四亂”等行為,在現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補充和細化有關規(guī)定,并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方式,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填補了法律空白。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實施節(jié)水技術改造的、取水單位未安裝在線計量設施或在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等法律責任是黃河保護法首次予以規(guī)定。

二是法律責任更嚴厲。(1)增加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規(guī)定。(2)法律責任范圍寬。黃河保護法中法律責任雖僅13條,但“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保?)實行雙罰制行政責任。即單位違法,不僅僅由組織承擔接受罰款的行政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給予相應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處分。(4)處罰力度更嚴。水土保持、取用水中違法行為比水法、水土保持法的處罰額度大。違規(guī)取用水在法律責任13條中有4條5款。對企業(yè)違法行為,在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公益訴訟、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將行政處罰的上限提升至500萬元。(5)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4項與黃河流域重點保護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野生動物保護、自然保護地保護有關的刑事責任。

(陳晨整理)

《光明日報》( 2023年04月13日 15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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